第一次普选
最后更新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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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从1953年5月起,我们在五亿七千多万人口的地区内,进行基层选举,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喜事。
《选举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的前提,只有经过普选产生人民代表,才能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才开始正式实行。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毕竟,当时农村文盲还比较多。《选举法》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无记名投票;如果文盲很多,就不能搞无记名投票,可以召开选民大会来举手选代表。
第一次普选为我国建立民主的选举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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