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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义务兵役制从1956年开始实行,到1957年,人民解放军基本上完成了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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