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部法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8日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施行。
图为1984年6月1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举行茶话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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