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VP”与“VP去”的语言现象
第一个现象就是“去VP”和“VP去”。就是“上课去”“去上课”“看电影去”“去看电影”这样的结构。我们在对外汉语教学里,有的老师没有太深思熟虑。有同学问“去上课”“上课去”意思一样吗?就说这个意思差不多,“去上课”也可以说成“上课去”,“上课去”也可以说成“去上课”。学生以为这两个说法可以随便倒着说,其实不是。我专门写了一篇文章讲这两种格式之间的区别。
在这个研究过程里发现一个问题。因为这两个能够倒着说有一个大前提,内部的语义关系必须等同。如果语义关系不等同,就不能换着说,就是变换要遵循原则。我们都学过变换分析,变换分析重要的原则就是从原句式到变换式,共同出来的词之间的语义关系不变。变了,变换就不成立,就不合格。不管是“去VP”还是“VP去”,“去”都是表明动作者位移。“VP”是指明位移以后所要进行的行为动作或者所要做的事情,比如“去看电影”,人先要位移,位移了以后,目的是要“看电影”。“看电影去”,也是“去”表示动作者的位移,“看电影”还是位移以后进行的行为动作。这两个在表述上有区别,朱德熙先生在《语法讲义》里也谈到,“去”和“来”在动词前面都有表示从事的意思,从事什么事情。因此“去什么事”,“去+VP”,实际上要表明从事什么事情。譬如现在同学经常举行party,举行party就要准备。几个人分工,一定说“你去请老师”“你去买饮料”“你去借地方”,绝对不会说“你请老师去”“你借教室去”“你买饮料去”,因为讲从事什么。“VP去”是强调离开。小说、话剧里,只要前面有一个“走”,后面一定是“VP去”,不会是“去VP”,比方“走,看电影去”“走,喝酒去”“走,上课去”。
但“VP+去”,如果强调离去,可以把“VP”放到后边去,变成“去+VP”。比如“看电影去”变成“去看电影”,“打水去”变成“去打水”,“买衣服去”变成“去买衣服”,“打篮球去”变成“去打篮球”,都可以无条件地往后挪。
反过来就要受多方面的限制。其中一个限制就是长度。短的可以,长了就不行。比如“去看电影”,可以说“看电影去”。“去看印度电影”,“看印度电影去”,也能接受。“去看个新电影”,也可以说“看个新电影去”。“去看个刚上演的电影”,如果要说成“看个刚上演的电影去”,要调查的话,可能有的人说也能,有的人说不行,这个好像拗口。再长一点。“去看个由张艺谋导演的、由巩俐主演的反映农村生活刚上映的电影”,反过来,说成“看个有张艺谋导演的、由巩俐主演的反映农村生活的电影去”,接受的人就很少。再长一点根本就不说了。说明“VP去”的“VP”要受到长度的限制,而“去+VP”的“VP”不受限制。
如果我是说“走,去看一个什么电影”,怎么办?北京话里有个办法,用两个“去”。“走,去看由张艺谋导演的,由巩俐主演的反映农村生活的《秋菊打官司》去”,用两个“去”就可以,用两个“去”意味着前面这个成分已经在“去”的后边,它可以不受影响,同时又表达了离开的意思。
- 语言信息结构要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 “X是X”句式为何能表达容让之意?
- 汉语单、双音节对句法的影响
- 汉语单词和词组对句法的制约作用
- 一些学者对句法成分长度的研究
- “去VP”与“VP去”的语言现象
- 表“处置”、表“致使”并不是“把”字句的专利
- “处置”义包含的四个语义元素
- 从语言信息结构视角看“把”字句的特点
- 处置对象放在处置者和处置结果的中间,要受到哪些条件的限制?
- 停顿与介词的使用可打破语义和长度的限制
- “把”字句形成的因素之一——双宾结构的远宾语不能是占有性的领属结构
- 主谓谓语句中“受事——施事——动作”句式要受长度的限制
- 工具宾语有长度限制
- 在“NP1+V+的+NP2”句式的主谓间插入的状语性成分要受到长度的限制
- 在“NP1+V+的+NP2”句式的主语前或后加“是”对“NP2”的限制结果不同
- 烟台方言中的“的”“个”与“的个”
- 怎么解释句法成分的长度对句法结构的制约?
- 句子中的“猪肚子”现象
- 为什么要重视结构主义的学习?
- 语言学习要多元化,不可盲目跟风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8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