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法成分的长度对句法结构的制约作用(三) - 中国百科网

句法成分的长度对句法结构的制约作用(三)

主讲人 陆俭明

陆俭明

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任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香港中文大学等17所海内外大学的荣誉教授。 从事现代汉语研究,研究方向包括现代汉语句法、现代汉语虚词、对外汉语教学、中文信息处理以及中学语文教学等方面。
最后更新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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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双宾结构,双宾结构的远宾语,不能是领属性的偏正结构。比如不能说“我送给你我姐姐的书”,一定得说,“我把我姐姐的书送给你”,因为双宾结构的远宾语有限制,它不能是占有性的领属结构。

      既然不能放在后边,那就放到前面,放到前面又要受到别的限制,用“把”,因为“把”字句的形成是多种因素。最早是简单地把它看作宾语提前,后来只要处置就是“把”字句,这种看法都比较狭窄。

      第三个现象,不光是主谓谓语句中间的小主语要受到长度的限制,其他同样受到长度限制。主谓谓语句,最典型的是两类,第一类是“施事——受事——动作”,第二类是“受事——施事——动作”,比如“新买的杯子弟弟打破了”“练习我做完了”。“那《英汉词典》王老师拿到教室去了”“你要的材料我已经准备好了”。

      第一类受到语义和长度的制约,第二类同样受到长度的限制。比如说“新买的杯子弟弟打破了”,不太接受“新买的杯子小王的弟弟打破了”,更不会接受“新买的杯子小王女朋友的弟弟打破了”,只要一长,就不行。不能说“新买的杯子隔壁老张的孩子打破了”。

      我们也可以采取另一种办法,用停顿。比如“新买的杯子”,停顿一下,“弟弟打破了”,“新买的杯子/小王的弟弟/打破了”,“新买的杯子/小王女朋友的弟弟/打破了”,有了停顿也可以,因为加了一个标记。还有一个办法是加“给”、加“被”。加“被”,有主观性,说明不乐意、不如意,加“给”没有不乐意、不如意的意思。只是为了能够满足不受长度限制的作用,因此可以用一个“给”,比如“新买的杯子给小王的弟弟打破了”,“新买的杯子给小王女朋友的弟弟打破”,这个都可以。

      第四个现象是工具宾语也有长度限制。萧国政谈到“吃大碗”“吃麦当劳”“吃食堂”认为有限制,其实工具宾语也有长度的限制。比如“我习惯吃大碗”“我就吃大碗吧”,这个可以说,不说“我习惯吃那种大碗”。“我就吃那大碗吧”,这个接受程度就差了。如果再加长,“我习惯吃那种瓷的大碗”“我就吃那新的大碗吧”,这个都不说。“我习惯吃你们家的大碗”“我就吃那个新买的大碗吧”,这个都不说,都不能接受。这跟长度有关系。

      比如捆绳子,绳子也是工具,“这个箱子你捆绳子吧”,意思就是你可以打捆了,这可以说。“这个箱子你捆尼龙绳”,还可以。但是“这个箱子捆那条尼龙绳”,不怎么说了,还勉强。有的人说还能接受,有的人说不能接受,可是“这个箱子捆那条尼龙红绳子”,绝对不接受。“这个箱子捆我昨天买的尼龙绳”,也不接受。不光是工具宾语和萧国政讲的“吃食堂”这一类宾语,所有非受事的宾语,普遍的都有长度的限制。

      第五个现象是主谓结构,“NP1+V+的+NP”。“张三写的信”,“你们写什么了?”“我写的散文,他写的诗歌”,相当于“我写的是散文”,“他写的是诗歌”。这个语言事实告诉我们,在张三和动词“写”的中间,可以插入一些状语新的成分,比如可以说“张三昨天写的信”,“我记得张三昨天写的信,前天写的散文”。“张三在书房里写的信”,“他在哪儿写的信?”“我记得好像他在书房里写的信”,也还可以说。“他用什么纸写的信?”“我记起来好像他用北京大学信纸写的信”,还能接受。“他给谁写的?”还可以说“张三给校长写的信”,这个都能接受。如果所加的状语性成分要受到长度的限制,长度一长就麻烦了。比如说“张三昨天用北京大学信纸写的信”,这个就不太能接受。似是而非,有的人说可以,有的人说不能了。而如果说“张三昨天在书房里给校长写的信”,这个就不行。“张三昨天在书房里用北京大学信纸给校长写的信”,更不行,这种句子给人家理解为一个偏正结构,而不会理解为一个主谓结构。这里要受到长度的限制。

      加“是”,可以加在主语的后边,也可以加在主语的前面。比如“是张三写的信”“张三是写的信”,有人把他看作对比焦点的标记,有的人同意,有的人不同意。

      第六个现象,如果把a句和b句,看成不同的格式,a、b表示两个“是”可以出现一个,不能全部出来,或取而不是全取。a句跟b句,从某个角度说,也可以说它代表了两种格式,一种是“是”在前面,一种“是”在后边。这两种格式略有区别,区别在于长度受不受限制。a句里的NP2要受长度的制约,比如“我记得当时是张萍写的信”,“是”在“张萍”的前面,“是张萍写的信”。“我记得当时是张萍写的那封信”,接受程度就要差。如果再写的详细一点,“我记得当时是张萍写的给魏校长的信”,接受程度就不行了,它要受到限制。“我记得当时是张萍写的给魏校长的那封信”,多了个“那封”,这个也不行。“我记得当时是张萍写的给魏校长反映学校卫生情况的那封信”,这个根本就不能接受。但是b句不受限制。“我记得当时张萍是写的信”,“张萍是写的那封信”,“张萍是写的给魏校长的信”,“张萍是写的给魏校长的那封信”,“张萍是写的给魏校长的反映学校卫生情况的那封信”。如果把“是”都删去,就回到第五个现象。

      第七个现象是烟台话里的“的个”在使用上的限制。方言里边也有这个。最近看到语言研究所刘探宙写的一篇文章,讲烟台话里边在定语和中心语中间可以用“的”,可以用“个”,也可以用“的个”。“的”大致就相当于普通话的“的”,“个”大致相当于普通话里的“这个”,指量,“的个”相当于既用“的”又用“个”。比如说“徐福记的点心”,普通话是“徐福记的点心”,“徐福记个点心”就相当于“徐福记那个点心”或者“徐福记这个点心”,“的个”就相当于“徐福记的那个点心”或者“这个点心”。但是奇怪的是“的个”要受到中心语长度的制约,“的”和“个”不受制约。刘探宙举例说“俺妹的鞋你猜花多少钱?”光“鞋”不成问题,“的”“个”“的个”都能用。如果鞋换成高筒羊皮靴,“的”可以用,“个”可以用,“的个”就不能用了。要再长一点,根本就不说了。

      对这七种现象怎么解释?前面只是“是什么”?现在更重要的要解决“为什么”?比如对于第二、第三种现象,好像可以就对于“把”字句、对于主谓谓语句小主语要受长度限制,是否可以从标记论的角度去解释?因为只用主谓谓语句的话,小主语是长度一长,就显得有点散。特别是人们在解码的过程里常常容易误解,加了一个标记,意味着整个这一块是一个语义块,这样他容易理解,容易接受,理解上不容易误解,也不容易误入“花园小径句”这样一种歧路。

      对于第二、第三种现象,更可以从语言信息结构的视角,从短时记忆的角度去考虑。50年代缪勒提出了短时记忆,就是人在记东西的时候,在听你讲话的时候,在不断地调整,因为他的记忆长度有一定的限制。记忆的长度大概七加减二,就是五块到九块中间。一般说来,七块以内容易记。超出七块,越长越难记。为了记,人的脑子就把它捆绑成几个块。比如同声翻译的人,他一边在讲外语,我一边翻译成汉语,不断地在听人家讲了以后,脑子里边不断地改变捆绑的办法,让他能够记得住。

      第一、二、三种现象来看,是否也可以从解码的角度去思考。一个句子,可以接受“虎头”,前面很长的,头发很长,主语怎么长都可以接受,也可以接受“豹尾巴”,很有力量、很长。就是不接受“猪肚子”。一个大肚子,不好看,人也不希望长个大肚子,句子也不希望长个大肚子,长了大肚子以后就影响人对这个句子意思的理解。比如“看电影”“喝咖啡”,这是最普通的动宾结构。这一类动宾结构,如果它直接做谓语,或者它做谓宾动词的宾语,长度上不受限制。“我看电影了”“我看了一个电影了”“我看了一个张艺谋导演的电影了”“我看了一个张艺谋导演的巩俐主演的电影了”“我看了一个张艺谋导演的巩俐主演的反映农村生活的电影了”“我看了一个由张艺谋导演的、由巩俐主演的反映农村生活的那部新电影了”“我看了一个由张艺谋导演、由巩俐主演的反映农村新生活的《秋菊打官司》那部新电影了”,都可以。咖啡也是,“我喝咖啡了”“我喝了杯咖啡”“我喝了杯意大利咖啡”“我喝了杯很浓的意大利咖啡”“我喝了杯时尚咖啡店的意大利咖啡”“我喝了杯时尚咖啡店的很浓的意大利咖啡”“我喝了杯时尚咖啡店的那种很浓很浓的意大利咖啡”。都可以,它要做谓宾动词的宾语,一样,都可以,没有阻碍,怎么长也都可以。

    分集列表 (共4集)

    课程简介

    陆俭明教授在座谈会上与与会的同学、老师交流了近期的研究工作。

    陆教授近期的工作主要有两个内容:一个是研究语言信息结构。陆教授举了一些例子加以说明,比如“咖啡我喝了”之所以给人答非所问之感,是因为答话的焦点跟问话的疑问点不在同一个位置。还有“X是X”句式可以表示让步。另一个工作内容是有关长度问题。陆教授针对长度问题,主要关注了两个方面。一是词的单双音节的差异。如花卉名、地名是单音节时,末尾的“花”“县”等不可省去,但双音节就可以。复姓可以直呼其人,单姓则不可。还有形式动词“进行”“加以”等后跟的宾语必须是双音节的。二是充任句法成分的是简单形式还是复杂形式,即单词与词组的问题。比如“白”修饰的成分可以是单词,也可以是词组。但是“白白”只能是词组,不能是单词。

    陆教授重点介绍了句法成分的长度对句法结构的制约作用。他列举了七个有关的现象。

    现象一:“VP去”中“VP”要受长度限制,但“去VP”则不受限制;

    现象二:表示“处置”义的“把”字句的产生,可能跟处置对象的长度有关。主谓谓语句中处置对象要放在处置者和处置结果的中间,要受到语义和长度的限制;

    现象三:主谓谓语句中“受事——施事——动作”句式要受长度的限制;

    现象四:工具宾语也要受长度的限制;

    现象五:主谓结构句式,在“NP1+V+的+NP2”的主谓间插入的状语性成分要受到长度的限制;

    现象六:主谓结构句式“NP1+V+的+NP2”,主语前加“是”,“NP2”要受长度限制,但主语后加“是”则NP2不受限制;

    现象七:烟台话中的“的”“个”“的个”都可以用在定语和中心语之间,但是使用“的个”的句子的中心语的定语要受长度限制。

    针对这七种现象,虽然陆教授从标记、短时记忆、解码等角度给出了一些解释,但还没有理出明确的思路,找到系统的方法,他也希望同学、老师能够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交流。

    讲座的最后,陆教授对各位同学提出了打好结构主义基本功的殷切希望。

    (视频拍摄于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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