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汉到隋唐,乡吏的品秩和数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那么讲几点,第一点,统治中心的上移,就指的是从乡这一级逐渐地变成县一级,统治中心转移到县。在秦汉时期,乡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首先我们看几个例子、几点。第一,乡吏的品秩和乡吏的吏员数量。在秦汉之际,我们看到的当时乡吏是非常多的,名目非常多,有乡啬夫,有乡佐,有乡史,有里典,有里佐;等等。这属于行政系统,就主管户籍赋税之类。另外还有县里直辖的,还有乡司空,还有仓主。还有田部系统,有田啬夫,有田史,有田典;等等。那么他的品秩要比后代要高。
比方说,按照我们看到《二年律令•秩律》里面讲,田部、乡部的品秩是200石,是不同的,有的是200石的,有的乡部是160石的,还有毋乘车之乡部120石。这些品秩都比汉代的品秩要高。
但是到了汉代,我们说这是木版里面谈到它是作为乡史来存在的。到了汉代的时候,《汉书》和《续汉书》中都有记载,乡吏就不见田部系统了,那么乡吏的主要有什么呢?三老,“有秩、啬夫、游缴,三老掌教化”,就属于教化系统,属于民,这不属于官吏系统、吏员系统,属于民的系统了。我们不管三吏、三老,看啬夫,乡里的啬夫,啬夫的职能是什么呢?“听讼”,民讼,就民事诉讼他要负责听,负责来处理的,然后是征收赋税。游缴是负责什么?管治安的,禁盗贼的。《续汉书》里面也这么讲,说得更明确,它的有秩,说乡里的啬夫分两种,一种叫作有秩啬夫,一种叫作普通的啬夫,那么有秩啬夫秩是多少?100石,比原先要少了,原先是200石的,160石的,无秩的还是120石。现在是有秩的是只有100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比这个有秩要小。那么他们乡里的功能、职责是比较齐全的,职责说,“主知民善恶”,好坏就是负责。“为役先后”,就是征发赋役,先征发谁,后征发谁。“知民贫富”,你掌握的户吏,我们的汉代户吏是有户等的,户吏高低户等的高低,根据户等的不同,你征发赋税不同,在征发赋税考虑你的户等的问题,考虑你的户的高低的问题,考虑你的为役先后问题,都是由县在负责,“平其差品”。先征发谁,后征发谁,征发多一点还是少一点,都是由乡里来完全负责的。那么游缴掌禁盗,这个是没有区别的。乡佐是管民收赋税,我们可以看到乡里的职责是非常齐全的,诉讼系统、征赋役,还有治安都有负责。
但是到魏晋时期,我们说关于《晋书》的《职官志》里面也记载了关于乡吏的一个记载,我们看到只有介绍了只有个乡啬夫,啬夫之后,还有一个什么呢?还有一个治书史,还有一个佐,但是他的品秩是多少?说不详,不知道,这个我们不知道,没有记载什么。但是我们说魏晋时期,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乡的记载是非常少的,我们甚至看不到乡吏的作用。在魏晋南北朝史书从里面看不到乡吏的作用。
那么明确的是,我们看到了隋唐时期一个大的变化,隋代明确规定,虽然乡设了乡正,最初的是当时苏威提出要求,让乡正来“理人间词讼”,负责诉讼。这是他提出来要诉讼,你可以看到之前是取消了诉讼的,那么李德林就认为不应该让乡正来负责诉讼。他说:“今令乡正专理五百家,恐为害更甚。”就是说上下其手,不见得能管得好,也就是乡正素质比较低。但是当时隋高祖是听了高颎的建议是置了乡正管诉讼,但是以后到了10年的时候,虞庆则又指出说,“五百家乡正专理词讼,不便于人,党与爱憎,公行货贿,乃废之”。又废了,并不是废的乡正,而是把乡正的这种负责词讼的这种职能给取消了。这些相比较之下就是乡正的职能是减少了。
那么到了唐代,唐初曾经设乡长,到了贞观十五年就废除了乡长。乡里是没有吏员的。没有吏员怎么办?是由里的吏员轮流轮值到乡里做轮值。整个乡的职官是没有,乡吏系统是没有的。整个被裁撤,到唐代完全被裁撤。我们可以看到它整个职能的一个弱化,到逐渐的被裁撤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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