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秦汉到隋唐,乡吏的职能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第二点可以看乡吏职能的逐步地缩小。两汉时期的乡吏主管什么呢?《二年律令·户律》里面谈到有这么多籍,“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这些基本的籍、账簿,我们知道国家就是通过这些账簿来征发民众的赋税和徭役的,我们知道帝国的经济基础是赋税和徭役,对吧?控制民众的赋税徭役,那赋税徭役都是保存在乡里,这些户籍都是保存在乡里,由乡吏拿着这些正本来负责征收赋税和徭役的。
甚至到了《后汉书》里面,东汉时期还讲,秦彭当时做了改革,把征收田地赋税,把土地分为三等,当时专门制作了簿籍,而簿籍也是藏之乡和县,也是放在乡里和县里,完全和这个制度一样。那么正本也是藏在乡里,乡里是工作本,以此来征收赋税徭役,都是在乡里来进行的,征收赋税都在乡里。所以乡里才有什么平其差品等等这种功能在里面。所以啬夫听诉讼、收赋税,《汉书》里面记载得非常清楚。《续汉书》里也刚才谈到“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可以看到乡里的职能是非常的全的。尤其讲到征收赋税的时候,那么《后汉书》里面讲的《第五伦传》里讲“平徭赋”,你可以看到征收赋税徭役,它是根据你的户等情况来征收贫富的,这都是在乡里来处理的,乡里自主来处理,因为它就完全有户籍,有正本,有各种簿,他来处理。由此可以看出,户口、土地、田租等所有的簿籍的登记管理都是由乡来负责,并据此征发赋税徭役。此外,乡吏还为乡民迁徙、外出办理手续或提供证明。比方说民众要迁徙,要外出,哪怕你要办事,首先要向乡吏提出我要出去,那么乡吏给你出证明,向县里出证明,证明什么?你的赋税已经全部交纳,你这个人有没有刑事案件,所以要求县、里给你出“传”,这种簿作(音)文书。那么此外他也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诉讼。刚才讲的职官这里面讲汉代乡吏负责诉讼,张家山汉简《具律》里面也提到这一点,“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那么在这个岳麓秦简里面有很多例乡啬夫上院书的情况。里耶秦简里也有很多乡啬夫上县里上院书,法律文书。
那么我还举个例子,《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当时是甲渠候官的候粟君和寇恩发生了民事上的纠纷,那么县里也就是派乡里要招寇恩来,在乡里进行诉讼,问寇恩到底什么情况?寇恩汇报事情经过,乡里拿出一个意见,再汇报到县里,也是乡处理诉讼这种情况。但是到了以后就完全不是这样。所有的账目都在乡里,乡里处理几乎和民众一切相关的事情,所以才有这种说法,说“人但闻啬夫,不知郡县”,两汉时期但闻啬夫,就不知道郡县。
当然这是做得好的,就“人但闻啬夫”,有乡里把所有事情处理得非常好,民众感恩戴德,所以根本就有没有朝廷无所谓,但是处理不好的,我们就看到乡里的很多的作恶的问题。比方左雄,东汉时期汉顺帝时期左雄上书,就是说指责乡吏的权力过大,也是横征暴敛,“乡官部吏,职斯禄薄”,他的俸禄很少,但是他要坐车坐马,骑马,他要穿衣服怎么来的,都是从老百姓搜刮来的。所以说“特选横调,纷纷不绝”,还有“送迎烦费”。他的建议是什么呢?“乡部亲民之吏”,要用儒生清白者做乡吏。我们后世看到就是郡县叫作清明之吏,但这里把乡也叫作清明之吏,主管民众。你可以看到乡在秦汉时期地位是非常高的,职责也是非常全的。
到了魏晋时期,我们看到情况就发生变化。刚才说两汉时期乡征发赋税,完全自主征发赋税,征发贫富,到了魏晋时期,我们看到县更多地来介入。比方说,魏晋时期非常重要的一个赋税项目是户调。我们先看《晋书•刘超传》里面就知道,刘超做得非常好,他就往村里放一个函,大家投资产说你是什么资产就是什么资产,但是通常情况下什么呢?“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结评百姓家赀”,这个主者就指的是县令,就是平常的时候县令都四处跑,到平民百姓的家评资产,但是他是不用的,他就在村里放个函,你们自己说你们自己资产是多少就行了。其实在早之前,曹魏时期,东汉末年还有一个例子,一个个例就谈到当时曹操的家赀和曹植的家赀,也是当时县令来评定的,可以看到东汉末年其实县令已经开始评定家赀了。《晋书》里面说的当时普遍制度就是如此,是由县令来负责了,北魏的实际也是这样。比方说,北魏太延元年一个诏书,“若有发调”,征发赋税,“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就是说由县来主导下,来评定你的贫富,评定你的户等,来征发赋税,就是取代了乡吏的职责。
到了隋唐的时候,我们看到记载是更清楚了。隋唐时期,我们刚才讲的户籍保存在县里,正本的户籍保存县里,而且据户籍来评定户等,也是由县令来负责,县令叫作“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定户等由县令来定的,由县令亲自来定。征收赋税的主要依据是根据户籍,大的依据,我们说是整个台账的户籍,但是具体地直接地征收赋税的,使用的是“差科簿”,而唐代的差科簿是明确说的,是由县令亲自来掌握来制作,并且要放在县亭里,由县令直接来据差科簿来征收赋税。“诸县令须亲知所部富贫、丁中多少、人身强弱,每因收手实之际,即作九等定簿”,就等于由县令来做的。虽然当时唐代存在乡级的行政机构,但是乡吏已经不存在了,由里吏来负责。县的做法是掌握户籍,掌握九等簿来征收赋税,据此来定赋税。里吏做什么呢?就是具体的征收,“簿定之后,依次差科”,县令依次差科,“若有增减,随即注记,里正唯得依符催督”,根据县令所下的文书来具体征收就行,不得干预差科。如果县令不在,佐官亦准此法。所有的差科内容都是由县令来掌握的,怎么征发,征发多少都是县令来定。里就是负责跑腿的。
在唐后期又重申规定,马端临《文献通考》里面讲,唐宣宗大中九年就下诏书说,“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做差科簿”,要求把差科簿,不仅要在县里放了,还要报州刺史,由州来负责监控。“锁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让令,让县令据簿轮流差科。所以唐代后期,杜牧谈到当时有个县做得非常好,说这个县令当县令以来,他做一个版簿,每一年轮检自差,自己来差发谁,都是自己亲自来定,来差发。他说通常的县是什么情况呢?“盖以承前但有使來,即出帖差夫,所由得帖,富豪者终年闲坐,贫下者终日牵船。今即自以版簿在手,轮转差遣,虽有黠吏,不能用情。”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是县令要征发赋税、征发差科,把命令文书给了所有主管的吏员,吏员再给下到里吏,里再具体来差科,但是他认为这种做法也有里吏上下其手,这县令做得更绝,他直接来差科,拿着这个簿,直接来找人,来征发,都省了中间的环节。但这种事是非常少见的,通常的是有这种程序,是由县令来下文,然后由具体的某个部门来执行,要里吏来做。所以杜牧就说他做刺史也想效仿,这样做刺史效仿怎么办呢?他自检自差,不下文帖付县,不让县来做,我就自己的州刺史,就自己来找人,因为按照正常的情况是什么呢?“若下县后,县令付案,案司出帖,分付里正,一乡只要两夫,事在一乡遍著。”只要两个人在乡里,就是里吏给弄得比较乱,把富人放过,把贫者差来。所以他如果自己籍在手中,巡次差遣,不由里正典正,你们就没有办法上下其手,就是刺史自己来做,这种事当然是非常少见的情况。通常就是郡里要下到县里,县里再具体来做。这是讲的差科赋税的情况,是由县令全部掌握来主导的,里吏具体的跑腿而已。
这是讲的赋税的情况,那么看看诉讼的情况。诉讼情况在魏晋时期其实已经有一些例子看出来,乡里已经不承担,就没有在诉讼方面有负责的现象。我们最近公布的一个“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案册”,这是最近刚刚公布的一个简册,就在我们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上公布的,是我来做的释文,在原先释文上重新做成。我们看到当时孙氏兄弟三人为分家产发生了纠纷,就是县里直接来处理的,根本没有存在乡里的事,我们刚才讲候官的事就是完全乡里来处理,这里没有,完全看不到乡的影子。根据刚才我们《隋书》的记载、史籍的记载,到了隋代是明确废除了乡的理讼权。权力就没有了,行政机构虽然到了唐代还有,但是乡的权力基本上都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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