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载体与古代户籍制度的演变(三) - 中国百科网

书写载体与古代户籍制度的演变(三)

主讲人 张荣强

张荣强

北京师范大学古籍与传统文化研究院院长,兼任历史学院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2015年入选首届青年长江学者。 研究领域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敦煌吐鲁番文书及简牍学,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发表多篇论文,先后主持多项教育部、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008年获第十一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优选资助课题”。
最后更新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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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随着书写载体的变革,变成纸本,那么东晋南朝制造制度发生了变化,户籍至少要一式四份,乡县要造籍,乡或者县要造籍,那么郡里要有籍,要放到郡里一份,还放在州里一份、中央一份,那么与汉代相比,因为户籍最后要上报至中央政府,所以原来那种籍贯只是注明里的做法,显然已不合要求。为了准确判定民户的身份标识,所以户主的籍贯必须写明其所在的州、郡、县乃至乡里,所以籍贯都要写明的,这是户籍造籍制度,所以不是简单一个书写格式变化。

      那么到了唐代,造籍方式又发生了一些变化,要求县里拿着手实,拿着计账这种造籍的原始材料要到州里依式勘造,就是说在州的监督下要造,不是县里单独造了。刚才纸本时代是乡里到县里,在县里造的,那么到了唐代的时候进一步地规定,为了对造籍的严格要求,叫县拿着这种造籍材料到州里,在州的监督下依式勘造,勘造之后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三通。中央一份,州里一份和县里一份。所以说从这个材料可以看到,唐代对造籍的监控进一步加强,不再简单是县造籍,而是由县、府、州造籍,州、县各留一份,送交户部一份。

      刚才看到唐代的籍里面仅仅写户人某某,郡县乡里都不写,这是一个变革,就是一个方便的写法,注在了籍缝里面。注在籍缝里面,那好,两张纸都会有了,不用每一家每一户写明了,这是个简单的操作方式。

      那么这是从户籍,编造户籍的制度,我们看到是有一个逐渐的变化过程,从乡,由乡造籍,乡里有户籍,到以后乡造籍,县里有副本。再以后什么呢?是中央直接控制,副本放在(中央)。到纸本时期,那么县里造籍,郡、州、中央都有进一步的加强监控,副本就用来控制你的户籍的伪乱情况,所以才出现南朝时期中央大量确籍的现象。如果像汉代那样,你的户籍不放在中央,不放在上级机构,你怎么能确籍?你不可能确籍。所以中央对户籍监控进一步加强。

      所以汉代的时候当时官员就在说,就说汉代的上计只是具文而已,因为你汉代县以上的不掌握户籍,县以上仅仅将户口数字报给郡,郡再把一郡的户口数字报给中央里,所以你造假是非常容易造假的,所以中央发生了,朝廷发生溃烂,就是说你“上计簿具文而已”,很多是虚假的。但是我们看到到了南朝,你看到中央确籍下的如此大的力度,就在于它控制了户籍,所以监控能力的进一步的加强。

      刚才讲的是以户籍文书为例,我们再进一步来看,以户籍文书来看,反映的中国古代基层统治的一个中心的上移的一个问题。

      那么讲几点,第一点,统治中心的上移,就指的是从乡这一级逐渐地变成县一级,统治中心转移到县。在秦汉时期,乡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首先我们看几个例子、几点。第一,乡吏的品秩和乡吏的吏员数量。在秦汉之际,我们看到的当时乡吏是非常多的,名目非常多,有乡啬夫,有乡佐,有乡史,有里典,有里佐;等等。这属于行政系统,就主管户籍赋税之类。另外还有县里直辖的,还有乡司空,还有仓主。还有田部系统,有田啬夫,有田史,有田典;等等。那么他的品秩要比后代要高。

      比方说,按照我们看到《二年律令•秩律》里面讲,田部、乡部的品秩是200石,是不同的,有的是200石的,有的乡部是160石的,还有毋乘车之乡部120石。这些品秩都比汉代的品秩要高。

      但是到了汉代,我们说这是木版里面谈到它是作为乡史来存在的。到了汉代的时候,《汉书》和《续汉书》中都有记载,乡吏就不见田部系统了,那么乡吏的主要有什么呢?三老,“有秩、啬夫、游缴,三老掌教化”,就属于教化系统,属于民,这不属于官吏系统、吏员系统,属于民的系统了。我们不管三吏、三老,看啬夫,乡里的啬夫,啬夫的职能是什么呢?“听讼”,民讼,就民事诉讼他要负责听,负责来处理的,然后是征收赋税。游缴是负责什么?管治安的,禁盗贼的。《续汉书》里面也这么讲,说得更明确,它的有秩,说乡里的啬夫分两种,一种叫作有秩啬夫,一种叫作普通的啬夫,那么有秩啬夫秩是多少?100石,比原先要少了,原先是200石的,160石的,无秩的还是120石。现在是有秩的是只有100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比这个有秩要小。那么他们乡里的功能、职责是比较齐全的,职责说,“主知民善恶”,好坏就是负责。“为役先后”,就是征发赋役,先征发谁,后征发谁。“知民贫富”,你掌握的户吏,我们的汉代户吏是有户等的,户吏高低户等的高低,根据户等的不同,你征发赋税不同,在征发赋税考虑你的户等的问题,考虑你的户的高低的问题,考虑你的为役先后问题,都是由县在负责,“平其差品”。先征发谁,后征发谁,征发多一点还是少一点,都是由乡里来完全负责的。那么游缴掌禁盗,这个是没有区别的。乡佐是管民收赋税,我们可以看到乡里的职责是非常齐全的,诉讼系统、征赋役,还有治安都有负责。

      但是到魏晋时期,我们说关于《晋书》的《职官志》里面也记载了关于乡吏的一个记载,我们看到只有介绍了只有个乡啬夫,啬夫之后,还有一个什么呢?还有一个治书史,还有一个佐,但是他的品秩是多少?说不详,不知道,这个我们不知道,没有记载什么。但是我们说魏晋时期,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乡的记载是非常少的,我们甚至看不到乡吏的作用。在魏晋南北朝史书从里面看不到乡吏的作用。

      那么明确的是,我们看到了隋唐时期一个大的变化,隋代明确规定,虽然乡设了乡正,最初的是当时苏威提出要求,让乡正来“理人间词讼”,负责诉讼。这是他提出来要诉讼,你可以看到之前是取消了诉讼的,那么李德林就认为不应该让乡正来负责诉讼。他说:“今令乡正专理五百家,恐为害更甚。”就是说上下其手,不见得能管得好,也就是乡正素质比较低。但是当时隋高祖是听了高颎的建议是置了乡正管诉讼,但是以后到了10年的时候,虞庆则又指出说,“五百家乡正专理词讼,不便于人,党与爱憎,公行货贿,乃废之”。又废了,并不是废的乡正,而是把乡正的这种负责词讼的这种职能给取消了。这些相比较之下就是乡正的职能是减少了。

      那么到了唐代,唐初曾经设乡长,到了贞观十五年就废除了乡长。乡里是没有吏员的。没有吏员怎么办?是由里的吏员轮流轮值到乡里做轮值。整个乡的职官是没有,乡吏系统是没有的。整个被裁撤,到唐代完全被裁撤。我们可以看到它整个职能的一个弱化,到逐渐的被裁撤的过程。

      第二点可以看乡吏职能的逐步地缩小。两汉时期的乡吏主管什么呢?《二年律令·户律》里面谈到有这么多籍,“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这些基本的籍、账簿,我们知道国家就是通过这些账簿来征发民众的赋税和徭役的,我们知道帝国的经济基础是赋税和徭役,对吧?控制民众的赋税徭役,那赋税徭役都是保存在乡里,这些户籍都是保存在乡里,由乡吏拿着这些正本来负责征收赋税和徭役的。

      甚至到了《后汉书》里面,东汉时期还讲,秦彭当时做了改革,把征收田地赋税,把土地分为三等,当时专门制作了簿籍,而簿籍也是藏之乡和县,也是放在乡里和县里,完全和这个制度一样。那么正本也是藏在乡里,乡里是工作本,以此来征收赋税徭役,都是在乡里来进行的,征收赋税都在乡里。所以乡里才有什么平其差品等等这种功能在里面。所以啬夫听诉讼、收赋税,《汉书》里面记载得非常清楚。《续汉书》里也刚才谈到“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可以看到乡里的职能是非常的全的。尤其讲到征收赋税的时候,那么《后汉书》里面讲的《第五伦传》里讲“平徭赋”,你可以看到征收赋税徭役,它是根据你的户等情况来征收贫富的,这都是在乡里来处理的,乡里自主来处理,因为它就完全有户籍,有正本,有各种簿,他来处理。由此可以看出,户口、土地、田租等所有的簿籍的登记管理都是由乡来负责,并据此征发赋税徭役。此外,乡吏还为乡民迁徙、外出办理手续或提供证明。比方说民众要迁徙,要外出,哪怕你要办事,首先要向乡吏提出我要出去,那么乡吏给你出证明,向县里出证明,证明什么?你的赋税已经全部交纳,你这个人有没有刑事案件,所以要求县、里给你出“传”,这种簿作(音)文书。那么此外他也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诉讼。刚才讲的职官这里面讲汉代乡吏负责诉讼,张家山汉简《具律》里面也提到这一点,“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那么在这个岳麓秦简里面有很多例乡啬夫上院书的情况。里耶秦简里也有很多乡啬夫上县里上院书,法律文书。

      那么我还举个例子,《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当时是甲渠候官的候粟君和寇恩发生了民事上的纠纷,那么县里也就是派乡里要招寇恩来,在乡里进行诉讼,问寇恩到底什么情况?寇恩汇报事情经过,乡里拿出一个意见,再汇报到县里,也是乡处理诉讼这种情况。但是到了以后就完全不是这样。所有的账目都在乡里,乡里处理几乎和民众一切相关的事情,所以才有这种说法,说“人但闻啬夫,不知郡县”,两汉时期但闻啬夫,就不知道郡县。

      当然这是做得好的,就“人但闻啬夫”,有乡里把所有事情处理得非常好,民众感恩戴德,所以根本就有没有朝廷无所谓,但是处理不好的,我们就看到乡里的很多的作恶的问题。比方左雄,东汉时期汉顺帝时期左雄上书,就是说指责乡吏的权力过大,也是横征暴敛,“乡官部吏,职斯禄薄”,他的俸禄很少,但是他要坐车坐马,骑马,他要穿衣服怎么来的,都是从老百姓搜刮来的。所以说“特选横调,纷纷不绝”,还有“送迎烦费”。他的建议是什么呢?“乡部亲民之吏”,要用儒生清白者做乡吏。我们后世看到就是郡县叫作清明之吏,但这里把乡也叫作清明之吏,主管民众。你可以看到乡在秦汉时期地位是非常高的,职责也是非常全的。

      到了魏晋时期,我们看到情况就发生变化。刚才说两汉时期乡征发赋税,完全自主征发赋税,征发贫富,到了魏晋时期,我们看到县更多地来介入。比方说,魏晋时期非常重要的一个赋税项目是户调。我们先看《晋书•刘超传》里面就知道,刘超做得非常好,他就往村里放一个函,大家投资产说你是什么资产就是什么资产,但是通常情况下什么呢?“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结评百姓家赀”,这个主者就指的是县令,就是平常的时候县令都四处跑,到平民百姓的家评资产,但是他是不用的,他就在村里放个函,你们自己说你们自己资产是多少就行了。其实在早之前,曹魏时期,东汉末年还有一个例子,一个个例就谈到当时曹操的家赀和曹植的家赀,也是当时县令来评定的,可以看到东汉末年其实县令已经开始评定家赀了。《晋书》里面说的当时普遍制度就是如此,是由县令来负责了,北魏的实际也是这样。比方说,北魏太延元年一个诏书,“若有发调”,征发赋税,“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就是说由县来主导下,来评定你的贫富,评定你的户等,来征发赋税,就是取代了乡吏的职责。

      到了隋唐的时候,我们看到记载是更清楚了。隋唐时期,我们刚才讲的户籍保存在县里,正本的户籍保存县里,而且据户籍来评定户等,也是由县令来负责,县令叫作“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定户等由县令来定的,由县令亲自来定。征收赋税的主要依据是根据户籍,大的依据,我们说是整个台账的户籍,但是具体地直接地征收赋税的,使用的是“差科簿”,而唐代的差科簿是明确说的,是由县令亲自来掌握来制作,并且要放在县亭里,由县令直接来据差科簿来征收赋税。“诸县令须亲知所部富贫、丁中多少、人身强弱,每因收手实之际,即作九等定簿”,就等于由县令来做的。虽然当时唐代存在乡级的行政机构,但是乡吏已经不存在了,由里吏来负责。县的做法是掌握户籍,掌握九等簿来征收赋税,据此来定赋税。里吏做什么呢?就是具体的征收,“簿定之后,依次差科”,县令依次差科,“若有增减,随即注记,里正唯得依符催督”,根据县令所下的文书来具体征收就行,不得干预差科。如果县令不在,佐官亦准此法。所有的差科内容都是由县令来掌握的,怎么征发,征发多少都是县令来定。里就是负责跑腿的。

      在唐后期又重申规定,马端临《文献通考》里面讲,唐宣宗大中九年就下诏书说,“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做差科簿”,要求把差科簿,不仅要在县里放了,还要报州刺史,由州来负责监控。“锁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让令,让县令据簿轮流差科。所以唐代后期,杜牧谈到当时有个县做得非常好,说这个县令当县令以来,他做一个版簿,每一年轮检自差,自己来差发谁,都是自己亲自来定,来差发。他说通常的县是什么情况呢?“盖以承前但有使來,即出帖差夫,所由得帖,富豪者终年闲坐,贫下者终日牵船。今即自以版簿在手,轮转差遣,虽有黠吏,不能用情。”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是县令要征发赋税、征发差科,把命令文书给了所有主管的吏员,吏员再给下到里吏,里再具体来差科,但是他认为这种做法也有里吏上下其手,这县令做得更绝,他直接来差科,拿着这个簿,直接来找人,来征发,都省了中间的环节。但这种事是非常少见的,通常的是有这种程序,是由县令来下文,然后由具体的某个部门来执行,要里吏来做。所以杜牧就说他做刺史也想效仿,这样做刺史效仿怎么办呢?他自检自差,不下文帖付县,不让县来做,我就自己的州刺史,就自己来找人,因为按照正常的情况是什么呢?“若下县后,县令付案,案司出帖,分付里正,一乡只要两夫,事在一乡遍著。”只要两个人在乡里,就是里吏给弄得比较乱,把富人放过,把贫者差来。所以他如果自己籍在手中,巡次差遣,不由里正典正,你们就没有办法上下其手,就是刺史自己来做,这种事当然是非常少见的情况。通常就是郡里要下到县里,县里再具体来做。这是讲的差科赋税的情况,是由县令全部掌握来主导的,里吏具体的跑腿而已。

      这是讲的赋税的情况,那么看看诉讼的情况。诉讼情况在魏晋时期其实已经有一些例子看出来,乡里已经不承担,就没有在诉讼方面有负责的现象。我们最近公布的一个“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案册”,这是最近刚刚公布的一个简册,就在我们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上公布的,是我来做的释文,在原先释文上重新做成。我们看到当时孙氏兄弟三人为分家产发生了纠纷,就是县里直接来处理的,根本没有存在乡里的事,我们刚才讲候官的事就是完全乡里来处理,这里没有,完全看不到乡的影子。根据刚才我们《隋书》的记载、史籍的记载,到了隋代是明确废除了乡的理讼权。权力就没有了,行政机构虽然到了唐代还有,但是乡的权力基本上都被撤销了。

      所以由此我们看来,随着书写载体的演变,中国古代的户籍的编造、保存与监督方式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最初由乡单独制作,到乡、县共同制作,再到州督,在州的督促下县里来做,使户籍的制作一步步上移。户籍的保管,供具体操作的户籍正本从原来由乡掌握,到县里掌握。户籍掌握的具体操作正本也是从乡里变到县里,县里变成了整个一个控制的中心。那么旨在存档、监督的户籍副本则从起初放置于县,到最终中央所把控。与之相应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呢?从战国至少秦朝以来,乡级主吏的品秩也在不断地下降,吏员的数额也在逐渐地减少,最终到了唐代,乡吏整个被裁撤,没有乡吏,不存在乡吏了。但不存在乡吏还有存在乡,乡吏的职能,和秦汉时期乡吏的职能相比,秦汉时期乡所拥有的诉讼的权力、诉讼审判权力、赋税征纳的权力和治安管理等职能也一步步被收缴到县里,收归到县衙,都是由县里来处理。乡的职能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所以有乡的机构存在,但是职能基本上不存在了,就被认为变成了一个征税的单位而已,编制人口单位而已。这些做一系列做法,其实是因为技术进步,从牍到简,从简到纸这种技术进步,逐步加强对地方控制,对民众监督的一个结果。但是同时这个监督是逐渐地收归,往上收归,收归到县里,具体的事还要乡里来做,各种里吏来做,那么就成了乡里派役人,派一些富豪来做这些杂役,就出现了我们经常说的宋代之后出现了所谓“皇权不下县”,为“皇权不下县”埋下了伏笔。但是我们知道之所以出现“皇权不下县”,是因为最初是国家一步步收归,把权力从乡里收回到县里,主动的一个结果,主动选择的一个结果。本意是进一步加强监控的,但是最终没想到另外一个后果出来。因为必须要具体的有人来负责,具体负责呢现在落到了乡里那些富豪手里,那么出现了所谓“皇权不下县”,这种现象出现。

      好,我大概的介绍到这里。

    分集列表 (共3集)

    课程简介

    张荣强教授认为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当代人得到越来越多的便利,而中国古代的技术变革同样也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本场讲座以户籍文书为例,讲述了中国古代书写载体的演变导致了基层统治中心的上移。

    中国古代户籍的书写载体经历了两次大的变革:一是汉代以简册取代木牍,二是魏晋时期由简册变为纸本,也就是由战国时期的户版到汉代的简册户籍再到魏晋时期的纸本户籍,书写格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对当时的户籍制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秦汉时期,简牍书写更改不便,更因体量太大,运输保管不易,户籍只能在乡制作,副本仅呈报至县,乡掌握赋税徭役等大权。魏晋时期纸张代替简册后,户籍上移至县廷制作,正本保存在县,而旨在存档、监督的户籍副本则最终由中央所把控。

    古代书写载体变革带来户籍制度的演变,是国家逐步加强对地方控制、对民众监督的结果。但是同时这个监督收归到州、县,具体的事还要乡里来做,那么就成了乡里派役人来做这些杂役,为宋代之后的“皇权不下县”埋下了伏笔。

    (视频拍摄于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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