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法治中国 维护宪法权威(二) - 中国百科网

构建法治中国 维护宪法权威(二)

主讲人 李建勇

李建勇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大学法社会学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大学ADR与仲裁研究院副院长,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社会学会法社会学专业会员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法学分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港澳台法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等。研究方向主要是法社会学、国际比较劳动法学、宪法学。著作有《社区工作法律导论》《社会学》《法学概论》《转型时代中的法社会学》,发表论文20余篇。

最后更新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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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化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提出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由此回溯,李建勇分析了提出构建法治国家的背景。中国长期以来都是人治传统。1999年以来虽然提出依法治国,但以言代法、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等仍很严重,法治之路很不平坦。曾在1979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过法制的概念,但法治与法制的概念有很大区别。法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而法治强调的是法律治理的过程和状态,法治高于一切,任何个人、政府、组织和机关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体现了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性。

      此次授课话题主要从判断法治国家的五个基本要素展开讲解。

      第一点是有一个能够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立法机关及有一套良法体系。良法必须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的。在社会发展中曾经也存在过一些恶法,比如“撞了白撞”“红头文件”,这些恶法就不能体现平等公平的原则。随后,李建勇简单介绍了国内外良法产生的途径。

      第二点是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主要总结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第三点是司法人员公正独立的司法。过去的审判分离机制使得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无法做到公正独立的司法审判,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发生,李建勇通过几个冤案说明了审判分离存在的弊端,以及刑讯逼供造成的无法认定证据虚实而带来的后果。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政法委机构的职责分配进行了改革,尤其对法院的结构与职能以及法官的选定标准进行了调整。李建勇讲述了自己担任某法院优秀法官评审的评委时所遇的真实案例,并举例讲述了不同法官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所给出的不同判决结果,以此说明今后的司法审判中对法官的专业水平、道德水准以及临场经验等方面的要求的提高,同时强调了法官在司法审判中要起到的重要作用。此外,过去的司法审判问题除了法官能力问题、体制问题,还有法院之间的设置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也作出了改革,防止法院受于政府的压力而影响案件判决的情况发生。

      第四点是广大公民普遍自觉地守法。李建勇认为,想要公民守法,应该重在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例如,新加坡在环保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此规范公民的环保行为,培养了全民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

      第五点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重点强调刑罚方面也要一律平等,特别是指高级官员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

      最后,李建勇总结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核心就是司法体制改革,尤其对法官有新的要求和保障,对法院体制也实行了改革,力图做到在法律审判面前人人平等。

      (视频拍摄于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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