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律风险与公司财务重述(三)
首先,陆海天介绍了关注企业重述政策的重要性,财务报告的质量对证券市场至关重要。当管理人员发现会计错误时,联邦证券法和会计规则要求公司发布重述,纠正之前的误报。然而,一些公司提前进行了重述,其他公司则机会主义地选择不重述。系统性地少报重述往往会将机会主义公司与诚实的公司联合起来,从而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为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在外部监管薄弱的情况下,虚假报告公司实施重述至关重要。
陆海天分析了诉讼风险和重述决策的联系,当管理人员意识到会计风险时,公司诉讼风险增加。是否重述的决定是经济的,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是诉讼风险。接下来,陆海天讲解到衡量诉讼风险。在法院层面,调查对于虚假报道公司而言,管辖总部所在地的地区法院更严格的,是否更有可能重述。公司不太可能根据地区法院的严格程度来选择或移动其总部。法院严格措施具有“外生之美”,估计在总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前五年内,地区法院对证券诉讼的驳回率。法院解雇率反映了地区法官审理过去证券诉讼的平均结果。为了验证先发制人重述政策的合理性,对爆出坏消息的日期和案件结束日期两个时期的市场反应进行了比较研究。由此发现,虽然在法律更严格的地区,公司提前进行重述可以给股东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在法律不严格的地区,提前重述的意义不大。
最后,陆海天总结总部设在更严格法院的虚假陈述公司更有可能在被起诉之前进行会计违规重述。研究发现证据与先发制人披露假设一致,这对一些(但不是所有)法院的辩护标准是一个冲击。事件研究表明,当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要求严格时,预先重述可以减轻诉讼中的价值损失。法院严格性在诉讼披露关系中起重要作用。
(视频拍摄于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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