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部分社会服务,通过合同出租、业务分担、共同生产或解除管制等方式转交给私营公司、非政府组织或者其他社会法人团体,由这些团体按照合同要求和成本-效益最优方式为公民提供服务,政府在此则承担财政资金筹措、业务监督以及绩效考评等责任的志愿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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