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指行为人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人员联系,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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