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而颁行的专门行政法规。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直接法律依据。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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