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采用的政体组织原则。一方面,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彼此平行分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独立掌握和行使,形成鼎足之势,彼此互不隶属。另一方面,这些权力相互制衡,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自拥有防止、抵御其他国家机关侵犯其权力的法定机制,从而使得它们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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