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通过经营人体器官出卖或者招募、引诱、介绍、雇佣、充当中介等手段使他人出售足以能够对自身健康造成侵害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肝脏、肺脏、肾脏或者胰腺,甚至包括骨头、肢体、皮肤、角膜等不同类型的某个活体器官之全部或部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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