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级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而建立,通过财政投资或向森林生态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用等途径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以及给予公益林林权权利人一定补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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