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施行,云南省改收容遣送为救助管理,实行“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健康的成人提供车票和途中必要费用自行返乡,特殊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护送返乡或亲人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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