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指美国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特指美国国会在南北战争结束后制定的4部《民权法》(1866、1870、1871、1875)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4部《民权法》(1957、1960、1964、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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